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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制度改革开始触及核心党内决策权不再集中
刘炳香教授在谈及这些年来干部人事工作时,认为有经验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三个特点。如最近出台的三个法规文件,吸收了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实践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个法规文件是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规划的一部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是对《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个法规文件给执行者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务实。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除有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持稳定,任满一个任期。这6种情形之一为“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由于对“工作特殊需要”没有明确定义,这一规定将赋予实际操作者以灵活性,这还包括第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交流的对象主要是5种人员,包括“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对“较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包括“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这里对“健康原因”的情况未加说明,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法规文件的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和对法规文件有解释权的部门的解释进行灵活把握、自由裁量。 坚持不懈推进改革 治党治国,关键在人。 不难预见,干部制度改革今后仍将成为改革的重要抓手。中央要求,进一步抓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法规文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针对社会广为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不懈地进行探索实践,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梁妍慧教授认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一是加快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二是要把《纲要》和中观性的条例继续细化,变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为可操作性的条例、细则,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已经出台的法规文件。现在出台的文件已经不少了,关键是要落实。然后再结合新情况将其不断完善改进,把那些“暂行”的或是“试行”的,经实践检验可行就定为正式的; 要继续制定相关的一些细则条例和规则,也就是由初步的走向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 要努力攻克干部制度改革的“攻坚”部位,也就是核心或者焦点问题。比如重要干部决定主体,变过去的少数人为多数人,民主推荐也应该如此;比如改进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比如加快制定有关选举类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例。 刘炳香教授的观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逐步结束靠自然人选拔和管理干部的历史,转向靠完善的法规系统来选拔干部;党内法规的执行今后应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作用,用规范的程序来控制和保证执行结果。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该坚定不移向着民主公开方向推进,用民主和公开解决干部“上”的问题、“下”的问题和“干不干与干得怎么样”的问题。民主不一定总能保证最优秀的干部都进入重要领导岗位,但一定能保证不优秀的干部不能进入重要领导岗位。而公开是制约权力、保护权利的最好选择。 进一步扩大竞争,提高干部的能力,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一是促进干部显能力的提高,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凭政绩用干部;二是促进干部潜能力的提高,教育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三是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建立干部任期制、交流制及有效的干部激励机制等,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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